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9民初1607号
原告:朴杉,女,朝鲜族,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杜永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朴杉与被告黑龙江省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2018)黑0109民初143号案件均系针对位于松北区松北镇胜利村××室房屋而产生的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合并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0109民初1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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