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当时价格18万元,张某伟2004年购房一套。张某伟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张某伟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张某伟与赵某莉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张某伟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张某伟与赵某莉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的数额有异议。张某伟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弥补款。赵某莉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富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方应获得的弥补款是40万元。
法院审理
张某伟和赵某莉结婚后还贷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系张某伟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富制,张某伟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富,最终判决讼争房产归张某伟所有,张某伟应支付给赵某莉10万元弥补款。
哈尔滨房地产律师为您解读
以个人财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富增值局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弥补”规定,弥补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或者结婚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弥补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弥补数额。上述计算公式中涉及不动产本钱,分两种情形:
1、不动产本钱为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结婚时购买不动产的情形。
2、不动产本钱为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结婚前购买不动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