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却一直没有去办理拿房手续。等到想去拿房的时候,物业却告知需要足额交纳物业费和公共能耗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日前,伟星金域蓝湾业主王女士就拿房要交纳的物业费和物业公司谈论很久,但是一直没有谈妥。对此,律师和物价部门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需要交纳这部分费用。王女士进行了房地产律师咨询,结果如下:
专业哈尔滨房地产律师表示,依据《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也指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第十九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销售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对于住宅等能耗费用也有规定,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实行单独列账,据实分摊。结合到本案,相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应由王女士按标准承担。对于能耗费用,需要根据合同,如没有约定,则分楼层具体交纳,如电梯运行费,一层则免收,二层收取百分之20,三层收取百分之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哈尔滨房地产律师说:对于共用部位及设施的修理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用支出。